四川省
案例一:瞒报亡人事故
2023年8月17日,巴中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上举报:“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涉嫌瞒报”。接到举报线索后,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四川局执法人员对该起举报进行核查。
经查,事发当天该矿安排冯某做密闭墙的过程中,密闭墙倒塌,压住冯某,冯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掩盖事故真相,瞒报事故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理。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依据《巴中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巴中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1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0元。
案例二:违规存放烟花爆竹
2023年11月,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称百丈镇红军路某商铺内香蜡纸钱和烟花爆竹混合销售、未在指定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商铺内未按规定存放烟花爆竹21箱,举报内容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雅安市名山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雅安市名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2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三:未按规定安装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
2024年1月,绵阳江油市应急管理局在安全生产举报平台接报,称江油某陶碳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存在7号厂房使用天然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1号厂房未通过安全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的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江油市应急管理局会同高新区管委会、市工信局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该公司7号厂房使用天然气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1号厂房未通过安全验收合格就投入使用,其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江油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江油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江油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3000元。
案例四: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
2024年3月,遂宁市大英县应急管理局接到匿名来电举报,称大英县殷家沟某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存放有柴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按照相关程序,大英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开展调查核实。经查:该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一辆红色厢式货车车厢体内储罐储存柴油约1500升,未按规定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情况属实。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大英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遂宁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大英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7500元。
案例五: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6月,达州市开江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开江县某煤矿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相关程序,开江县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了核查。经查,该煤矿未按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按照作业规程规定管理顶帮、安全设备未定期检测的行为,举报属实。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开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举报人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开江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开江县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7月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15000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
案例一:违规存放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问题烟花爆竹、超许可范围售卖烟花爆竹等问题
为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2023年12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据《广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给予反映贵港市平南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存在问题的举报人3000元现金奖励,鼓励更多群众积极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让安全隐患无处可藏。
2023年10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贵港市平南县某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存在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等问题。2023年10月13日,按照相关程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联合贵港市应急管理局、平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进行暗访核查。
经核查,该烟花爆竹批发公司在批发(展示)场所摆放有药样品、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仓库以外储存烟花爆竹、对过期、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未及时销毁、超许可范围经营烟花爆竹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平南县应急管理局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处罚7万元、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罚款2万元、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罚款1万元。
天津市
案例一:企业电工无证上岗
12350热线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西青区某公司电工无证上岗,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10KV高压变电站值班电工李某宋某存在无高压电工证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西青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奖励举报人6000元。
案例二:企业作业场所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
12350热线接到群众实名举报,反映西青区某公司工作现场缺少必要的安全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经查,该企业车间内退火炉周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拔丝机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拔丝机的高速传动部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出口标识和应急灯不全、天车吊钩无防脱钩装置、部分设备无防护罩等。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西青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属实,按照规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6月奖励举报人3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
案例一:非法经营洗煤厂、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2014年10月,锡林郭勒盟某矿山在没有取得开工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洗煤厂,且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瞒报至今”。按相关程序,经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组织核查,该矿山在2014年10月发生事故,导致一人死亡的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锡林郭勒盟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3万元。
案例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5月,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赤峰市元宝山区某矿山在2021年安装皮带廊钢结构时,因钢架倒塌砸中4人,造成2死2伤事故,涉事单位瞒报至今”。按相关程序,经赤峰市人民政府组织核查,该矿山2021年11月24日安装皮带廊钢结构时,因钢架倒塌导致2人死亡2人受伤的情况基本属实。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6万元。
案例三:企业员工无工艺证(氯化证)上岗
2023年6月,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接到“12345”政务热线转办群众举报,反映“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无证上岗情况,该工厂上岗应持工艺证(氯化证),但有许多人在培训未拿到证书时就已上岗就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根据举报内容立即组织核查,该企业确实存在无证上岗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对该企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应急管理局根据《阿拉善盟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0.9万元。
案例四:未及时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
2023年8月,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在微信小程序接到举报,反映“陈巴尔虎旗某化工厂8月12日上午九点多,转换压缩厂房爆炸着火”。按相关程序,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经查,该企业8月12日因为压缩机封头泄漏,高压气体与设备摩擦产生静电,引燃可燃气体着火。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该企业处以罚款12.8万元的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陈巴尔虎旗应急管理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1.92万元。
案例五:未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安全设备的使用
2022年8月,鄂尔多斯市接到“12345”政务热线群众举报,反映“准格尔旗某煤矿严重违法,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在雨季让矿工下井,摘除人员定位系统卡,不让签字不让带人员定位系统卡”。按照相关程序,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能源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该举报事项进行核查。经查,该煤矿2022年7月12日夜班煤矿工人入井作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下井人数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对该煤矿给予责令停产整顿,处罚人民币50万元的罚款。对该煤矿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鄂尔多斯市应急管理局根据《鄂尔多斯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9.5万元。
辽宁省
案例一: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安全事故
2023年3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朝阳某冶金企业瞒报1起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举报后,鉴于该举报内容线索清晰,举报人提供的部分证据明确,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立即组成举报核查工作组赴事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2年12月,朝阳某冶金企业发生一起中毒窒息瞒报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确认该举报情况属实。事故发生后,发包单位和承租单位均未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及其他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存在瞒报行为。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发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99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承租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处理情况:依法对发包单位、承租单位3人处罚款,对发包单位、属地监管部门等3名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案例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2月,辽宁省应急管理厅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本溪某冶金企业瞒报1起生产安全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接到举报后,鉴于该举报内容线索清晰,举报人提供的部分证据明确,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立即组成举报核查工作组赴事发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经查,2023年1月,本溪某冶金企业作业区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发包单位已向属地相关部门报告,该部门认为是意外事件未进行处理。辽宁省应急管理厅立即责成属地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该冶金企业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承租单位为该起事故的主体责任单位,对职工安全教育效果不明显,隐患排查工作不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发包单位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监护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工作不完善,安全设备安装不齐全。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承租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6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发包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30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关责任人追责情况:依法对承租单位3名主要负责人并处罚款,对承租单位、发包单位及属地监管部门等15名责任人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案例三: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2023年2月,彰武县应急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某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不给工人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等安全隐患问题。彰武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某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进行举报核查。经查,发现该企业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彰武县应急管理局对某车辆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千元。
案例四: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
2023年2月,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相关部门报告,反映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葫芦岛某尾矿运营有限公司尾矿库现场滩面被挖,有车辆进出痕迹,疑似将尾砂外运。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派出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库区右傍山处有一条临时道路,库区滩面(左、右两侧)低于近水线,私自进行尾矿回采。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38号)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葫芦岛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尾矿运营有限公司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云南省
案例一: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3年8月2日,曲靖市罗平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实名举报,反映罗平县某办公用品店无证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按相关程序,罗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线索进行现场核查。经查,该办公用品店存在无证储存经营甲醇的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罗平县应急管理局作出没收违法储存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并处2万元人民币罚款。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
案例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2023年8月8日,昆明市富民县应急管理局接群众网络实名举报,反映2022年9月28日,在滇中引水工程蔡家村5号洞施工时,有人被洞顶落石砸中头部死亡,该事故涉嫌瞒报。按相关程序,富民县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对涉嫌瞒报事故进行调查。经查,该工程施工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发生一起经医治无效死亡1人的生产安全事故,并隐瞒不报。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富民县应急管理局对事故瞒报单位处165万元人民币罚款,3名事故责任人员共处19.1万元人民币罚款。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人3万元人民币。
案例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2023年1月,省自然资源厅接到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曲靖督导帮扶组转办群众举报,反映曲靖市会泽县大海乡私挖乱采,矿主有铅锌矿探矿证,现开采磷矿石销售。经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核查,2021年7月至2023年1月,会泽某公司以探代采开采磷矿,另一公司明知该矿产品属该公司非法开采,还作为债权受让并擅自出售。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两家公司涉嫌非法采矿,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有关规定。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于2023年7月26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8月12日公安机关立案开始侦查。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举报奖励从严打击非法盗采盗运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的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人1万元人民币。
案例四: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3月13日,曲靖市能源局接群众电话实名举报,反映宣威市某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一是探水眼没打到位;二是掘进工作面前探梁实际没使用,特殊工种人证不符。根据线索,曲靖市能源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核实:一是煤矿未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二是煤矿支护工综掘机司机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操作综掘机,认定举报线索属实。以上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曲靖市能源局给予该煤矿警告,并对煤矿及个人处30.2万元人民币罚款。
举报人及时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行为,根据《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省应急管理厅奖励举报人4.53万元人民币。
江苏省
案例一: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
2022年7月初,南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启东市汇龙镇无业人员郭某在汇龙镇爱心村8组圩汇路与志圩线交汇处向西200米的民宅仓库内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险化学品,用于销售给小餐馆作燃料使用。启东市应急管理局通过摸排郭某行动轨迹、调查上下游销售情况,形成证据链条。7月12日,在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局、汇龙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的配合下,在郭某实施灌装现场将其抓获。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现场采样,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该灌装销售液体为闪点小于60℃的甲醇。经大量调查取证,认定郭某从2016年开始,非法将危化品甲醇销售给启东市背篓饭店等9家餐馆,共计销售1641笔,销售金额1684950元。郭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甲醇,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启东市应急管理局将本案移送启东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郭某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进行立案侦查。
2023年5月9日,启东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追缴违法所得489797元,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启东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启东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的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人民币252742.5元。
案例二:非法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
2023年3月23日,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奔牛镇金牛西路51号的江苏苏农农资连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号仓库内存放大量桶装涂料、稀释剂,另有搅拌机、研磨机、干燥箱等生产设备若干,现场有四名工人正在生产涂料,遂将线索移交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经核查,发现该仓库由常州市创彩涂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华租赁,仓库内用于涂料生产的设备和大量桶装涂料、稀释剂、丙烯酸树脂、醋酸丁酯、乙酸乙酯、二甲苯均为常州创彩涂料有限公司所有。该公司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和第一百条的规定,将本案件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2023年3月30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华以涉嫌危险作业案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现场采样,出具了鉴定报告,认定了该公司非法生产危化品的事实。经调查取证,认定该公司从2022年8月起,非法生产销售危化品涉案金额为520987.75元。2023年4月17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对该案件调查终结,所有案件证据材料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目前,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危险性评估,专家已现场勘验取证结束,待出具鉴定结论后将此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三:该公司员工未持证岗位
2023年7月12日,扬州化工园区智慧园区智能视频管理平台应急值守人员巡查时发现园区内F1地块出现浓烟,立即使用高空瞭望摄像头进行进一步观察确认,并在第一时间将问题线索通报扬州化工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大队接报后,迅速调派附近执法人员联合消防救援部门赶到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检查发现,江苏万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进行热切割作业引燃VEA釜内防尘过滤网,且存在2名动火作业人员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等问题。经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万某以及焊工巩某、邓某进行询问,并通过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证实了巩某灵、邓某利两人当日从事动火作业(热切割作业),但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上述行为已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热切割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扬州化工园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8月9日,扬州化工园区消防救援大队将巩某灵、邓某利两人违规使用明火作业一案移交仪征市公安局。当日,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巩某灵、邓某利两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例四:存在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未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2023年6月15日,无锡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黑崎苏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3台成品干燥窑,3台半成品干燥窑和3台烧成窑的紧急自动切断阀未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10号)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该公司暂停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限期整改。
上述行为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无锡黑崎苏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57500元的行政处罚;主要负责人平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26750元的行政处罚;专职安全员钱某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员工宿舍存在安全隐患
2023年6月13日,宿迁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美雅特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4号厂房机修车间内,储存了乙炔、氧气、二氧化碳等满瓶压缩气体等危险物品,在紧靠压缩气体气瓶存放区设置了员工宿舍。经调查确认,公司车间主任封某为方便员工休息同意在机修车间内设置宿舍,公司2名维修工日常在宿舍中休息。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分别对该公司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封某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企业焊工无证上岗
2023年3月27日,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江阴市汉中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有多名无证焊接人员从事焊接作业举报,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现场调查核实。现场查获任某兰、陈某琴、邱某鹏、黄某国4名员工无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证,正在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7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无锡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11625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七:存在安全隐患
2023年2月23日,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丰县丰源特种气体有限公司新建气体厂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执法人员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施工,人员安全有序撤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张某作出罚款2.4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同时,徐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27675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八: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023年3月6日,扬州市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受伤,执法人员赶赴企业现场进行核查。经调查证实,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将喷淋塔检维修作业外包给昆山市振东化工有限公司,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要求该企业立即停止检维修外包作业。
江苏三宝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7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九: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2023年5月30日,根据群众举报江苏盛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线索,泰州市应急管理局立即指派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对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铸造车间现场2名焊工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杨某未取得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证书、5吨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置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相关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七项、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6.9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作出罚款3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泰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29250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十:非法经营烟花爆竹
2023年7月,宿迁市泗阳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联合来安街道安监办工作人员对泗阳县来安美之兰超市进行举报核查,现场发现该超市货架以及超市门前的厢式货车内存放有烟花爆竹,超市经营者张某砚并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执法人员依法当场查扣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经调查取证,张某砚因受利益驱使,于6月份从入户推销人员手中购买烟花爆竹进行售卖,截至检查时暂未卖出,无违法所得。
张某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张某砚作出罚款2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宿迁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吉林省
案例一:瞒报安全事故
2023年4月,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白山市江源区某煤矿发生瓦斯爆燃事故,造成5人死亡、8人受伤。经白山市人民政府查证,该煤矿发生较大瓦斯爆燃事故,共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事故发生后,该煤矿自行组织救援,未向应急部门报告,删除了与事故有关视频监控数据,蓄意瞒报事故。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瞒报事故行为,吉林省应急管理厅按相关规定,于2023年10月奖励举报人16万元。
湖南省
案例一:非法生产烟花爆竹
2023年12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郴州市宜章县长村乡某村一偏僻果园房屋内有人生产烟花爆竹。接报后,湖南省应急管理厅组织郴州市、宜章县应急管理部门,公安部门以及乡镇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抓获两名非法生产嫌疑人,查获成品899箱、半成品158箱、生产原料40余袋。经查,嫌疑人租赁果园房屋,非法生产“摔炮”。经专家初步现场勘查,该非法产品具有高敏感性,一碰就爆,危险性、危害性极大,举报属实。目前,该案已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按相关规定,于2023年12月奖励举报人20万元,这是湖南省应急管理厅12月发布《关于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线索奖励的公告》后即接到举报并兑现举报奖励。
山东省
案例一:非法经营危化品
2024年2月,省应急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济宁某加油站非法经营危化品。经查,该单位涉及危化品项目在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省应急厅于2024年7月奖励举报人16万元。
案例二:企业焊工无证上岗
2024年3月,济南市历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某机械加工厂存在电焊工无证作业行为。经查,该机械加工厂生产车间一名从事焊接工作的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资格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济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历城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万元。
案例三: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2024年3月,潍坊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塑料厂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等。经查,该厂共有8名员工,其中2名新入职员工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上岗作业,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潍坊寿光市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潍坊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潍坊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2000元。
案例四:企业员工无证上岗
2024年1月,枣庄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设备制造企业从事激光切割工人没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无证上岗。经查,举报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枣庄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枣庄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枣庄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3月奖励举报人5000元。
案例五:企业焊工无证上岗
2024年2月,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临沂市兰山区某机械厂存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电焊作业现象。经查,该企业共有四名从事电焊操作人员,其中2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
举报人发现并举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照《山东省安全生产奖励举报办法》相关规定,临沂市兰山区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4月奖励举报人1.5万元。
案例六: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1月16日,中玻(临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低压电工刘波在巡检过程中发现联合车间配电柜内断路器接线端子由于灰尘积聚较多,产生打火现象,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刘波立即将该隐患上报给车间主任,车间主任立即安排人员对配电柜进行了吹扫,及时消除了安全隐患。事后车间将此情况上报给公司安全科,安全科立即组织低压电工对公司所有部门配电柜、电源箱、变频柜、控制箱进行了检查及清扫,避免了类似隐患发生,消除了设备停电、起火风险,确保了公司安全生产稳定,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特给予低压电工刘波奖励200元人民币。
案例七: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3月19日,平邑县鑫蒙木制品厂员工王现付发现维修厂房的外来施工队伍在焊接作业时未采取接渣措施,焊接下方存放大量板材,极易引发火灾。王现付立即向安全员进行汇报,安全员立马要求施工队伍停止施工,并对电焊工重新进行培训教育,要求施工队采取将动火周围的易燃物进行清理、用专门的工具接焊渣等安全措施。安全员将此事汇报给企业负责人后,决定按照公司内部举报奖励制度的规定,决定对王现付奖励人民币600元。
案例八:存在安全隐患
2024年3月3日,临沂新程金锣肉制品集团有限公司制冷机房职工徐海洋巡视设备机组运行情况过程中,发现设备虹吸罐平台开口金属板边沿与高压液氨管道紧贴在一起,因设备运行过程中管道振动与平台金属板长期接触摩擦,导致液氨管壁出现磨损,若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将会造成管道出现漏点导致氨液泄漏而引发事故。管理人员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进行全面排查,并向公司汇报了该情况,公司接到报告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了分析研判,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为树立典型、鼓励先进,公司根据《安全管理奖励制度》及相关规定,对隐患发现人徐海洋奖励500元并在全公司通报表扬。
海南省
案例一:消控室人员使用假职业资格证书
2024年2月,三亚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酒店存在消控室值班人员使用假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经查,该酒店消控室公示三人职业资格证书均无法网上查询,举报属实。涉嫌违法问题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按照《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千元。
案例二:无证经营燃气配送业务
2024年4月,三亚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燃气配送点存在无证经营情况。经查,该燃气配送点燃气经营许可证已经过期,但仍从事燃气配送业务,举报属实。无证经营燃气配送业务依据《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认定为重大隐患。
按照《三亚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三亚市应急管理局于2024年5月奖励举报人人民币3千元。
案例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2023年11月7日,海口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海口市美兰区灵山镇某厨具厂,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培训、无证上岗的情况,有重大安全隐患。接到举报后,美兰区应急管理局联合灵山镇执法中队立即到该厂进行核查,确认举报问题属实,并对该厂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立即整改。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规定,认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部门对该厂作出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按照《海口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规定,海口市应急管理局对该举报人给予4500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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