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井工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井工矿山企业: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井工矿山(以下简称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监管部门有效的监管机制和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主动作为、自觉落实、自我约束的管理机制,依据《安全生产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20号令)、《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矿山实际,现就加强矿山安全“三同时”审查管理,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加强选矿厂和尾矿库安全管理等方面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规定及要求,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并予以落实。

一、安全“三同时”审查工作

新建、改建和扩建矿山建设项目(包括矿山企业的独立系统和尾矿库)的安全设施必须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8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的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并严格履行“三同时”审查手续。安全设施应包括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等,其安全设施投资必须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包括: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审查、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评审和竣工验收。分三个阶段进行:

1.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告经省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报送省安监局备案。

2.建设项目在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并向省安监局申请审查。经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设计进行施工和监理工作。

3.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不能与进行安全预评价的评价机构为同一个单位)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向省安监局申请竣工验收,由省安监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审查和现场验收。经审查验收通过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未取得采矿权的矿区在开展探明储量的探矿工作前,如需进行地下坑探工程施工,应由有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编制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设计方案的安全专篇应经安监部门审查通过后,方可施工。

对安全设施未做到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查,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工整顿,未做到同时投入使用的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违反安全“三同时”审查规定的单位,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一)工作要求

1.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每天要对提升、通风、排水等系统的设施设备检查一次,企业每月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按照《安全检查表》(见附件1-9)的内容和要求,组织开展对本企业安全综合管理、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开采作业、爆破作业等重点工作的安全生产检查,认真排查安全隐患,建立《安全检查台账》(见附件10)。要按照隐患等级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隐患治理方案,明确隐患治理责任,确保治理措施、治理经费和治理时限落实到位。

3.企业应根据检测规定和重点设备设施检测检验项目,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每年定期对矿山的提升系统、排水系统、通风系统、供电系统等关键设施设备进行一次检验检测,发现安全隐患和重大问题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并将检验检测报告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4属地安监部门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1次专项检查,帮助和督促矿山企业排查安全隐患,并对企业落实隐患治理工作实施监督。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活动前,属地安监部门要组织对所辖区域内的矿山企业进行安全检查。

(二)工作制度

1.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2.已建成的矿山要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足额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改善生产安全条件。

3.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三)执行记录

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台帐和各项安全检查台帐,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安全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表》和《安全检查台账》,如实反映检查发现的问题。《安全检查表》和《安全检查台账》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存档。

3.属地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矿山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并定期对企业的执行记录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隐患治理台账、隐患整改落实结果,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闭环管理。

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工作要求

1.企业是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企业的打非治违工作。属地安监部门是本辖区打非治违的行政监管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矿山打非治违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每周要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综合管理、提升运输、通风防尘、开采作业、爆破作业等重点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措施,及时有效治理。

3属地安监部门每季度应至少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的矿山企业进行1次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并对企业落实治理非法违法行为工作实施监督;必要时应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打非治违工作,从专业的角度规范企业生产行为。重点打击以下非法违法行为:

(1)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3)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4)以探代采的;

(5)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

(6)三级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7)重点安全设施、设备未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检测的;

(8)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二)工作制度

1.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各项工作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班组长的“打非治违”责任制和相互监督机制。

2.矿山企业要建立非法违法行为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制止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对发现、制止和举报非法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三)执行记录

1.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打非治违”台帐,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应包括非法违法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处置措施,处理结果等内容。

2.“打非治违”台帐应经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检查人员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存档。

3.属地安监部门要建立健全本辖区矿山企业“打非治违”台账,要形成“打非治违”闭环管理,并定期对企业的执行记录进行检查。

(四)信息报送

1.矿山企业每月应对本单位“打非治违”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每个月10日前向属地安监部门报送“打非治违”工作情况。

2.属地安监部门应当每月将所辖区矿山企业“打非治违”工作情况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一)工作要求

1.矿山企业要根据《海南省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的要求,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规范,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所有矿山(含所属尾矿库)要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2.新建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三大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琼安局办〔2011〕100号)要求,在试生产阶段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1年内必须完成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并通过考评。

3已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并正常运行的矿山企业,要对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情况进行自评,确定相应等级,形成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报告后提出评审申请。

4.海南省安全生产协会为我省非煤矿山二级、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负责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受理、组织评审单位进行评审、向安全监管部门提交评审材料,并经省安监部门审核、公告后,颁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等工作。

5属地安监部门应每半年对本辖区矿山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运行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于每年1月20日和7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报省安监部门备案。

(二)工作制度

1.矿山企业要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小组,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落实专项经费和专门人员,有效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矿山企业应制定基于风险评价的下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紧急撤离管理制度、顶板分级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地表塌陷区管理制度、照明管理制度、安全警示标志管理制度和井巷、硐室维护与报废管理制度。

3.矿山企业应制定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并有效管理的制度。

4.矿山企业应制定巡回安全检查、例行检查、专业检查、综合检查等安全检查制度。

(三)执行记录

1.矿山企业应制定文件化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方针、目标、指标和相应的实施计划。

2.企业应对标准化执行过程中各类记录进行合理分类归档。

3.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召开专题开会,研究解决标准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形成会议纪要或纪录。

(四)标准化复审

非煤矿山安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安全标准化达标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申请进行安全标准化复评,复评达标后,按照复评等级换发新的安全标准化等级证书。

为确保安全标准化体系的良好运行,对安全标准化建设初次达标的矿山企业,应在标准化达标后的一年内进行安全标准化复评。

(五)信息报送

矿山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安全标准化建设和执行运行情况,向属地安监部门和省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五、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

井工矿山企业必须执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4号令)的规定,严格履行领导带班下井工作责任制。

(一)工作要求

1.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2.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3.矿山企业每月应将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报送属地安监部门备案。

4.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应当在本单位网站或办公楼及矿井井口予以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5.领导带班下井的月度计划完成情况,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6.属地安监部门要对本辖区矿山企业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7.属地安监部门应当定期将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情况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制度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和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和完善领导带班下井档案。

(三)执行记录

1.带班领导升井后,应当认真填写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及时将下井及升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以存档备查。

2.带班领导应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处理情况、需要注意的事项等。

六、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

井工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关于切实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8号)、《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安装使用和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安监总管一〔2010〕168号)的规定按期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建设工作。

(一)工作要求

1.矿山企业是建设“六大系统”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六大系统”的第一责任人。

2.矿山企业要组织制定“六大系统”建设实施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保障资金投入,明确进度安排,确保按规定时限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

3.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应于201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六大系统”建设任务。新建的矿山企业应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完成“六大系统”建设。

4.安监部门要将“六大系统”建设作为安全“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中未包含“六大系统”有关内容,或有关内容不符合建设规范要求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六大系统”建设达不到要求的,其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5.属地安监部门要将其矿山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纳入年度安全监管执法计划,定期进行检查。

(二)建设管理

1.矿山企业应建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管理制度,设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维护。要根据井下采掘系统的变化情况,及时补充完善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2.矿山企业应加强培训,确保入井人员熟悉各种灾害情况的避灾路线,并能正确使用安全避险设施。

3.矿山企业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应急演练,并建立应急演练档案。

4.矿山企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企业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和运行情况,向属地安监部门和省安监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七、选矿厂安全管理

井工矿山企业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矿山选矿厂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2〕134号)的规定要求,加强对选矿厂的安全管理。

(一)工作要求

1.矿山企业或独立选矿厂主要负责人对选矿厂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

2.选矿厂要实行目标管理,层层分解任务,并定期检查考核。

3.矿山企业要将选矿厂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系,整体部署、全面推进。2013年底前,选矿厂要全部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4.选矿厂要加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特种设备要经过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要加强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坚决杜绝设备带病运转;要加强技术改造,加大安全投入,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逐步淘汰落后设备及工艺,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5.选矿厂要加强应急管理。要编制包括机械伤害、起重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等专项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物资,并加强应急演练。

6.属地安监部门要将选矿厂安全监管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对选矿厂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重点检查选矿厂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设备设施维护和检测检验记录、隐患排查治理、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等情况。

(二)工作制度

1.选矿厂要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选矿厂安全例会、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设备设施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预防、安全生产奖惩、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和岗位操作规程等各项规章制度。

2.选矿厂要严格按照《选矿安全规程》(GB18152-2000)的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化验用药剂、放射性元素,要建立严格的贮存、发放、配制和使用制度,并指派专人管理。

3.属地安监部门要建立辖区内选矿厂的基础档案资料。

八、尾矿库安全管理

矿山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尾矿库的运行安全管理,严格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第38号令)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

(一)工作要求

1.尾矿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尾矿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企业应当保证尾矿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3.企业应加强尾矿库日常管理、隐患排查治理,以及尾矿综合利用等各项工作,积极采用先进科技手段,提高尾矿库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4.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

5.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直接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巡坝、排泄和排渗设施操作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6.三级以上尾矿库应当安装在线监测系统。鼓励企业应用尾矿库在线监测、尾矿充填、干式排尾、尾矿综合利用等先进适用技术,鼓励企业将尾矿回采再利用后进行回填。

7.尾矿回采再利用工程应当进行回采勘察、安全预评价和回采设计,回采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8.尾矿库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或者不再进行排尾作业的,应当在一年内完成闭库。企业应当进行闭库前的安全现状评价和闭库设计,闭库设计应当包括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安全专篇。

9.属地安监局在对井工矿山进行检查时,应对尾矿库进行检查。

(二)工作制度

1.上游式尾矿坝堆积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终设计坝高时,应对坝体进行一次全面勘察,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价。

2.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汛责任制,实施24小时监测监控和值班值守。

3.企业应针对可能发生的垮坝、漫顶、排洪设施损毁等生产安全事故和影响尾矿库运行的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重大险情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施,放置在便于应急时使用的地方。每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

4.企业应当建立尾矿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每月组织1次尾矿库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5.回采尾矿期间,企业应进行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防止尾矿回采作业对尾矿坝安全造成影响。

(三)执行记录

1.企业应当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

2.企业安全检查人员应根据检查情况,建立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并长期保存。

3.企业应当建立尾矿库工程档案,特别是隐蔽工程档案,并长期保存。

4.属地安监局应建立本辖区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九、约束机制

1.对不再具备《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将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未按期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3.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矿山企业,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二级标准化以上的企业予以降级处理,对三级标准化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提请属地政府关闭。

4.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5.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和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的,将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给予行政处罚。

7.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未按照规定报安监部门备案的、未按照规定公告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未按照规定填写带班下井交接班记录和带班下井登记档案的矿山企业,将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8.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矿山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任何矿山企业的矿长(董事长、总经理)。

9.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要求的,依法依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完成的,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

10.对存在以采代探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或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1.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下列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4)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5)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6)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7)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命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附件:井工矿山安全检查各类表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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