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琼安监管三〔2012145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加强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安全许可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企业:

自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以来,我省先后有136家企业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从事无仓储经营活动,但多年来有87家企业领取许可证后随意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降低安全条件,有的甚至长期在省外从事经营活动,不遵守国家和我省危险化学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落实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就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要求如下:

一、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界定。

无仓储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往来从事批发业务(以下简称纯贸易企业)。

二、规范纯贸易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纯贸易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地址在海南省内;

2.从省外购进危险化学品再销售给我省使用企业的或将我省生产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销往省外的,应出具与我省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签订委托储存协议,并提供该储存设施的安全评价报告书,评价报告结论为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3.与具备资质的运输单位达成委托运输协议;

4.有固定的经营办公场所,经营场所应有设施产权或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应急电话应真实有效;

5.从业人员不得少于6人;

6.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

7.无不良经营记录。

(二)申请经营许可证时,除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补充以下申请材料:

1.与我省具备储存条件的企业签订的委托储存协议书、储存设施的评价报告;

2.委托运输协议书以及委托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3.经营场所的设施产权证明或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

4.无储存设施的承诺书;

5.安全生产责任险投保单。

申请经营许可证换证的纯贸易企业,还应提供本企业在首次取证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台帐和相关票据。

三、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

纯贸易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经营行为,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并恪守无储存设施的承诺,每年21日前向所在市县安监局上报上年度危险化学品销售、流向情况。

四、落实责任,严格审批和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市县安监局应定期清查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不再继续经营的企业,及时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在核发经营许可证时,应对安全条件严格把关,详细查阅每种危险化学品的出货台帐,包括出货发票、收货及发货单、委托运输单等单据,对经营场所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许可证变更、应急电话无效、不接受日常监督检查的企业应按规定从严处理,对三年内未经营的品种不再给予许可。

省安监局将根据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91号令)要求,统一规划纯贸易企业布局,控制全省纯贸易企业数量和品种,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秩序。

即日起,原则上不再新颁发纯贸易企业经营许可证。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及确定需要核发新证的企业,应经省局核准后方可发放经营许可证。对经查实存在非法储存的纯贸易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一律给予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

 

 

 

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712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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