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已经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专门设置了2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条款,在原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4个行业的基础上增加了交通运输、建筑施工、金属冶金、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强制投保安责险。

新《条例》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安责险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机制,协助投保的企业开展事故预防、安全风险评估和事故隐患排查等,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偿等机制,安责险保险机构可以联合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参与事故预防服务管理。

同时,新《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未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预防或未建立事故快速理赔及预赔付机制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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