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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在海口发布,《实施细则》共有7章、33条,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工作职责、督查巡查、考核考察、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实施时间等方面内容,重点细化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职责,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中履职不到位的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措施、问责原则及责任追究实施部门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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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责任,列出各级领导干部的“职责清单”  


        《实施细则》将安全生产领导责任细化到了全省各级领导干部个人,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同时,不仅规定了县级以上党委主要负责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政府领导干部及政府班子其他成员的安全生产职责,还细化增加了县级以上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组织部部长、宣传部部长、统战部部长、政法委书记、党委秘书长的安全生产职责。


        细化要求,列出各级领导干部的“任务清单” 。《实施细则》明确要求党委常委会会议、政府常务会议每半年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1次到重点行业领域调研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至少1次到重点行业领域调研指导安全生产工作;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1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调研,政府其他领导干部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1次安全生产调研、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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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制度,列出安全生产工作的“报告清单” 


        《实施细则》规定了“四纳入、一督查、一巡查”: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纳入向上级党委述职的内容;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纳入向上级政府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督查结果与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评定直接挂钩。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巡查结果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


强化考核考察,设定系统的评价体系 


        《实施细则》提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对下级党委和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被考核地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述职内容;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纳入干部考察、奖励考察的内容。同时,《实施细则》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结果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布或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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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问责追责,提出严厉的问责制度 


        《实施细则》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方式更加具体、更加严厉,主要提出了“一票否决”、从重追究、终身问责3种追责措施:一是“一票否决”,即对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被追究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相关规定时限内,取消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二是从重追究,即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三是终身问责,即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实行严厉的问责,也不是说只要发生事故就一定要问责追责,失职就要追责,尽责即可免责,《实施细则》对尽职免责的情形也作出了规定,即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的领导责任。


落实奖励机制,激发干部的工作热情


        《实施细则》规定了在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专项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党政领导干部,上级党委和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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