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高危行业的安全评价作用--加油站申请延期换证时应重视安全评价报告隐患整改提示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建设项目在建设初期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安全预评价,在项目建成验收时开展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正式运行后每三年开展一次安全现状评价。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并编制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对完成的评价报告及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通过近年来安全评价机构从业行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评价机构的监管更加有效,高质量的安全评价报告在事故预防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越来越明显,也成为了政府部门行政许可的重要基础。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5号令),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加油站在申请延期换证时,未要求其提供安全评价报告。(55号令第九条只明确,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安全评价报告。第37条明确,储存设施是指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我办工作人员在前台受理时,始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材料清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不能无故拒绝受理。在办理延期换证时,有些加油站会主动提供安全评价报告,也有些加油站只按照材料清单提供资料,不提供安全评价报告。对提供安全评价报告的,我办工作人员一一仔细核查,对不提供的,我办也只能照常受理。

  在核查资料的过程中,我办发现大部分加油站在申请延期换证时,安全评价报告均存在不同严重程度的隐患,有些涉及安全距离问题,已构成重大隐患,整改存在较大难度。甚至有些加油站在申请延期换证时,因申请材料没有要求提供安全评价报告,贪图省钱省事,逃避进行安全评价。这已经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规定的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的要求。

  鉴于安全评价报告在行政许可中的重要基础作用,目前,我办的做法是:不把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受理时的必备材料,但将安全评价报告作为受理后具体审核阶段的重要参考材料。在受理时,企业按照55号令规定的材料清单提供申请材料。但是受理后,在具体审核环节,企业需提供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如存在整改项,还需提供企业的整改情况报告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整改报告,确定整改完成形成闭环后,方可依程序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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