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出台背景

201612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个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出台的安全生产工作纲领性文件,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大改革措施和任务要求。《中央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20161218日,国务院安委会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安委明电〔20164号),要求各地区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办法。

20161220日,时任省长、省安委会主任刘赐贵同志对贯彻落实《中央意见》作出了重要批示,请国梁同志牵头研究并提出我省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同日,副省长、省安委会常务副主任李国梁作出批示,要求省安委办抓好落实。

20174月,国务院安委会在《2017年安全生产巡查工作要点》中,已明确把《中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于6月份到我省开展巡查工作。

2017518日,国务院安委会在山东济南召开全国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工作交流会,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做重要讲话,对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进行再动员、再部署。

二、起草过程

按照省领导批示要求,省安委办于20161222日成立了我省《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专门起草小组,从各处室抽调精干业务人员负责起草工作。起草小组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安全生产责任、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救援能力、监管执法体制等12个课题,深入到市县、省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了为期4个月的调研,形成了《全省安全生产情况调研报告》;同时委托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就我省安全生产现状、发展趋势、主要风险及对策措施等进行了专题研究,形成了《海南省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为起草《实施意见》奠定了理论、政策和现实基础。

今年3月至5月上旬,省安委办组织国家安监总局专家,在全省各市县巡回宣讲《中央意见》。同时分片区召开了4次座谈会,各市县、省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及重点企业和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参加座谈,广泛听取了各市县、各部门和各单位的安全生产有关工作情况,以及贯彻落实《中央意见》、起草《实施意见》的建议。在起草过程中,省安监局还利用国家总局培训、开会的机会到四川、北京等省市取经,并充分借鉴吸收了重庆、浙江、内蒙古、湖北等省市区已出台的一些好的政策措施和经验做法。特别是省第七次党代会后,省安委办把学习贯彻党代会精神和《中央意见》结合起来,把党代会精神融入到《实施意见》中。

省第七次党代会胜利闭幕后,省安委办立即将《实施意见(初稿)》发给各市县、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书面征求意见。截至520日,共收到反馈意见20条,采纳14条,修改形成审议稿并提交省安委会2017年第二次会议审议。

61日,沈晓明省长主持召开省安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原则通过《实施意见(审议稿)》。根据会议讨论和省编办、省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提出的意见,省安委办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形成了送审稿,报经省政府同意,呈请省委深改组会议予以审议。

三、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框架完全与《中央意见》保持一致,主要在内容上结合海南实际更加具体化和措施化。一是事权在国家层面的,《实施意见》中不作表述;二是需要地方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中原文保留;三是结合我省实际需要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中提出措施。《实施意见》共有6个部分、27条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对我省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进行客观分析,结合贯彻落实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致力于建设美好新海南,提出我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明确了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同《中央意见》保持一致,分为2020年、2030年两个阶段的具体目标。

第二部分是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包括落实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健全责任考核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制度等5方面内容。

其中,第(四)条明确提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政府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班子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常委会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这是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在落实措施上予以细化明确。

第(五)条针对我省一些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较快、但是安全监管职责不清晰的情况,提出要明确部门安全监管责任,特别是明确现代物流产业、大型景区及游乐场所、户外探险、漂流、海洋旅游、海上体育运动、低慢小航空器、共享交通工具、海上加油、船舶修造等行业领域的部门监管职责,以消除安全监管盲区。

第(七)条增加“每年对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考核优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内容,主要是解决目前安全生产责任与权利不对等、惩处与激励不对等的问题,在精神和物质上鼓励大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符合《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精神,也是学习借鉴了部分发达地区的做法。

第三部分是完善监管监察体制。主要包括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健全应急救援管理体制3个方面。

其中,第(九)条提出强化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管职责。一是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二是细化落实《中央意见》要求。《中央意见》强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三是大部分省市区的作法和我省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宣传教育培训和巡查督查考核是综合监管职责的重要组成,是打基础、抓落实的重要手段。目前全国已有 24个省市区设立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机构(见附件1)、20个省市区配备了安委办专职副主任或设立专门的督查机构。因此,要确保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效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好安委办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宣传教育作用,首先就要从完善监督管理机构入手。

第(十)条提出完善监管执法体制。主要是解决我省安全监管执法体制不顺的问题。目前我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不健全,虽然成立了省安全生产稽查总队和市县执法大队,但都是事业单位(我省国土、环保、渔业、文化、卫生、建设等部门执法队伍均为行政编制或参公管理,见附件2),不具备执法资格,执法力量薄弱,执法能力不强,致使执法的功能作用没有发挥出来;还有一些新设的开发区、物流园区、风景区、港区等功能区仍未落实安全监管职责和机构(天津港“8˙12”特大爆炸事故就是前车之鉴,没有明确港区安全监管职责)。

第四部分是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在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健全监管执法保障体系、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完善事故调查处理机制上,都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第(十二)条提出推进安全生产“放管服”改革,对法律法规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行使的安全生产审批事项,原则上下放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行使。主要是从海南省直管市县的省情出发,省安监局主动下放权力,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审批改革,突出解决目前省级审批、市县监管、审批与监管相脱节的问题,以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第(十四)条提出落实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的岗位津贴和人身保险。这是鉴于目前监管执法人员待遇偏低,与繁重的任务不相匹配,甚至监管执法工作还经常涉及到危及人身安全的危险恶劣环境,为鼓励监管执法人员的奉献精神和体现对他们艰苦工作的补偿,应给予监管执法人员相应的岗位津贴和办理人身保险,切实保障监管执法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

第五部分是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重点强调加强安全风险防控、落实企业风险管控措施、建立隐患治理督查机制、强化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建立完善职业病防治体系,突出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的工作思路。

这部分主要是结合我省安全生产特点,针对当前各类事故总量仍然较大、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的实际情况,对完善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提出了一些硬措施:

第(十七)条提出:加强重点区域安全风险管控,海口、洋浦、东方、澄迈、昌江等地的工业园区每5年开展一次区域风险评估。第(十九)条提出: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问责制度,对重大事故隐患逾期不治理视同为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二十)条提出:定期排查城市风险点和危险源,加大老旧建筑、城中村、棚户区、“三无”小区、空置率高小区的改造和整治力度。海口市、三亚市率先开展安全发展城市建设,其他城市稳步推进。第(二十一)条提出:推进旅客运输、道路交通、建筑工程、旅游、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治理。

第六部分是提升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包括完善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建立信息化支撑体系、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发挥市场机制推动作用、健全宣传教育培训体系等5个方面,突出解决安全生产基础能力薄弱的问题。

其中,第(二十三)条提出,安排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用于宣传教育培训、设备装备、购买服务、应急管理、事故隐患治理、职业病防治等方面。这也是落实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细化措施。

第(二十四)条提出,按照全国安全生产信息和总体建设方案和标准体系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综合信息平台,目的是通过提高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水平,利用科技支撑手段弥补监管缺陷,实现科技兴安。

第(二十六)条提出,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我省于2009年通过特区立法在全国率先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应,曾获得全国安全生产创新奖,但是近几年来没有得到深化,作用也没有完全发挥出来。因此,我们提出继续深化此项改革,不仅按照《中央意见》要求在高危行业强制实施,更重要的是进一步优化设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险种、费率赔率分档分级,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利用保险机制倒逼企业完善安全生产内控体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二十七)条提出,贯彻落实中宣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委《关于加强全社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的意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培训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全局性、基础性、预防性作用,旨在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培养全民安全习惯和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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