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琼安委办〔2017〕81号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海南省2017年度安全生产
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相关单位和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进一步提高我省各级领导干部、有关部门及企业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责任的认识,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增强企业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结合我省实际,我办制定了2017年度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培训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培训计划,专人负责,周密部署,确保培训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市县安委办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强化对本市县各部门以及所属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各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安全培训要求,落实培训责任。
三、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培训职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确保本部门监管行业领域安全培训的落实。
四、企业要认真落实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在职工培训经费和安全费用中足额列支安全培训经费;要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五、培训机构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建立健全培训教师持证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继续教育的有效落实;建立健全安全培训管理、教学管理、档案管理、培训计划备案、培训教学评估等制度。
六、加大安全培训的监督和行政执法力度。各市、县及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安全培训情况的专项检查,要把企业从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情况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培训档案管理情况、安全培训教师知识更新情况作为执法检查重点,依法严肃查处不培训、假培训及未培训、未持证、持假证上岗的行为。
七、省安委办将把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
2013年及以前发的安全培训计划已失效,各市县安委办应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做好培训计划,不得指定培训机构或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培训服务工作。
请各单位于2017年4月10日前将安全生产培训计划(方案)分别以正式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送省安委办。12月20日前向省安委办报送全年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总结。
联系人:杨志陆,联系电话:65360770(带传真),电子邮箱:f100733@sina.com。
附件:1.2017年海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表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3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