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和《应急管理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2号)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行为,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管理,强化技术服务过程控制
(一)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要严格遵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技术服务程序,如实、客观、独立开展评价检测检验业务,维护行业秩序,提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质量,切实发挥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支持保障作用。
(二)在我省省域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务必按照《管理办法》相关内容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机构信息、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报告等相关信息,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之前,将上季度完成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有关内容依据项目的行业类别分门别类在网上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三)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在开展跨区域技术服务时,一律通过“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信息查询系统”(http://120.133.22.112:8095/)进行从业告知。我省机构开展跨省技术服务时,应主动接受项目实施地资质许可机构监督管理;跨省来琼开展技术服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主动接受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对技术服务过程、结果的监督管理,在开展技术服务时应邀请项目实施地的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对过程进行监督抽查。
二、明确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一)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加强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服务过程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重点:是否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是否按业务范围开展工作;是否按规定进行从业告知;从业人员是否具备技术服务职称;项目组组长是否符合从业条件、是否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技术服务过程控制及现场勘验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人员,严格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实施处罚。
对出具虚假证明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即时上报省厅,由省厅决定实施处罚。省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涉嫌违法、依法应当处吊销、撤销资质等行政处罚的,由省厅依法通报该机构资质许可机关。
(二)市县应急部门及时掌握并上报辖区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技术服务活动情况,按季度填写《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情况表》(附件),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9日前将上季度辖区内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技术服务情况报送省厅规划科技信息处。(联系人:陈建宏,电话:68928007,电子邮箱:chenjianhong2@hainan.gov.cn)
附件:中介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情况表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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