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
规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等
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矿山、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领工作,确保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因重组、合并、分立或将生产经营项目转让、承包、租赁给其他生产经营主体,导致生产经营主体产生变化的,新企业不得采取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形式取得许可证,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原企业的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并办理注销手续。
二、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注销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除外),企业申请继续使用原有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和安全设施从事原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
三、有上述第一、二条情形的企业,不涉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向发证机关提出首次取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其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可提交原取证时的材料),以及企业主体变化相关证明文件资料。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评价、存在的安全生产问题及其整改情况和复查通过意见。企业如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证。
四、有上述第一、二条情形的企业提出许可证取证申请的,发证机关应当按首次取证的要求和程序,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五、本通知自2021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8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