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增18条保障海南自贸港安全发展的条文
·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进入化工园区
· 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
· 解决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难题
记者从6月26日召开的《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称《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新修订《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修改条文38条,约占原来的1/2,条文总数由73条减少为68条,其中删除原条例23条与上位法不衔接或重复的条文,新增18条保障海南自贸港安全发展的条文;修改完善35条解决我省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条文。主要对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防范新兴行业领域安全风险、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等方面内容作出规定。
聚焦自贸港建设新要求
《条例》修订结合海南实际,聚焦国内生产安全事故暴露的问题和自贸港建设新要求,进一步补短板、强弱项、堵漏洞,强化源头治理,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的监管责任,优化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在总结经济特区安全生产实践经验基础上,《条例》修订时用足用好经济特区立法权,结合了海南营商环境建设的实际需求,删除了安全主任与安全督导员、安全评价前置许可、安全生产重点单位、政府与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等与营商环境建设不相适应的规定;明确了汽油加油站企业的经营许可事项由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县、自治县应急管理部门审批,实现企业“少跑腿”;加强了企业标准化建设,对不同等级企业实施分类监管,对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实行“互联网+监管”;建立了境外安全生产服务机构开展安全服务和境外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允许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在海南经济特区开展服务活动,提升海南自贸港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水平。
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
《条例》修订突出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问题进行立法,通过立法解决问题,聚焦基层热点、难点、堵点,结合海南实际,打造具有海南特色的亮点条款。
《条例》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新兴行业、领域特点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风险防控治理,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定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监管举措,明确了潜水、漂流、冲浪、摩托艇、水上拖曳伞、滑翔伞、低空飞行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需要取得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并对设备标准、产品服务、救援保障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充换电设施工程的建设要求,形成了充换电设施所有者、经营管理者、供配电经营者、充换电设施安装者的安全生产责任链条,解决新能源充换电设施“有人建没人管”的难题。《条例》还加大了对危险化学品、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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