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防灾减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琼应急〔2024〕127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才发展局),应急管理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安全工程和防灾减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现将《海南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海南省防灾减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单位:海南省应急管理厅,联系电话:0898-66212916。
海南省应急管理厅 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24年10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安全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提供人才选(聘)用依据,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安全工程高级职称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名称对应为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安全工程初级、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的方式,不再进行相应的职称评审或认定。副高级、正高级职称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第四条 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是指在安全生产领域从事安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按照本条件通过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用、晋升等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需作要求的,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八)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或禁止申报:
1.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禁止再次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在生产经营等活动中造成事故,并负有技术责任或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4.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取得其他系列职称已转岗为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的,需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职称,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八条 申报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章 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九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2年,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并注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并注册满5年。
(二)专业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安全工程技术标准和规程,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安全工程领域科研项目或课题、建设重大工程项目,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或事故调查中负责关键技术工作,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或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国际知名奖项(排名前三)1项以上。
2.参与起草(排名前五)本专业地方性立法1项以上,或主要编写(排名前三)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安全工程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地级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完成地级市(厅)级以上或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发展规划3项以上,且发展规划已发布或被主管单位采用。
5.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研制开发安全工程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6.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4项以上本专业工程技术项目,或参与完成4项以上项目危险有害因素分析、隐患治理等工作,对预防、控制事故或灾害有显著效果,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7.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主持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等级,或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安全管理(监理)1项以上,并通过鉴定或验收。
8.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技术工作,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获得了省级以上部门认可。
9.参与完成省级以上安全工程领域安全重点技术、重要改革等项目,并作出重要贡献,需由省级以上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10.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中型以上企业本专业评价、认证、评估、验收或工程设计等专业技术报告10项以上,或完成中型以上企业本专业专项检测检验报告20项以上,且经专家评审通过或主管单位采用。
11.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1起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技术报告,需由事故调查组的牵头单位出具证明,且相关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依法批复。
12.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广应用。
(四)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编著安全工程相关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报告2篇以上,或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3篇以上,需2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安全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或取得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注册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的,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安全工程领域国家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获奖人员。
(二)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起草人。
(三)省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四)在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提供技术方案或解决技术难题,对避免或大幅减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起关键作用的,以省级以上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一条 认定条件
安全工程及相关专业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的人员,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副高级工程师。
第四章 正高级工程师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安全工程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安全工程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安全工程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安全工程领域国家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
2.主持完成国际或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地方性立法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主持完成安全工程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主持研制开发安全工程相关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或安全水平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以及安全管理(监理)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6.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通过评审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安全设计等安全技术服务报告20份以上,且满足服务对象为大型企业以上的项目数不低于二分之一。
7.主持完成的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书面材料证明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8.获得安全工程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广应用。
(四)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编著安全工程相关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1部以上,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发表安全工程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报告3篇以上,或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5篇以上,需3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安全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安全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取得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的高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的,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三)获奖人员。
(二)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三)国家级专利金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四)在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提供技术方案或解决技术难题,对避免或大幅减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起关键作用的,以省级以上部门证明材料为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推动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与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有效衔接,获得工程类专业学位工程技术人才,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以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申报的企业人员需在本单位注册,未注册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申报职称评审,需提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标准条件由海南省应急管理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解释。
第十八条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度通知截止时间点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任现职期间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度通知截止时间点为止的时间。
4.项目(或课题)是指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5.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级奖包括科学技术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等。相关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6.国际知名奖项是指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7.专著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由单位或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8.论文是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相关研究性学术文章。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和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SCI、EI期刊是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
9.大型企业、中型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标准执行。
10.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技术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
11.关键技术问题是指在本专业领域中最重要的技术,在完成项目任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技术问题。
12.“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地级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13.社会效益是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14.安全科学技术应用研究是指从事安全科学理论及应用研究,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制修订,安全生产领域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研发,安全科学技术推广及应用等技术工作。
15.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是指从事相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与调查评估、应急救援等技术工作。
16.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是指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等技术工作。
17.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按照国务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执行。
18.提交的技术报告等业绩材料作为学术条件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
海南省防灾减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条件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价防灾减灾工程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防灾减灾领域人才选拔机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优化人才结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从事防灾减灾工程、防灾减灾与应急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各地颁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职称评审。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防灾减灾类专业是指防灾减灾科学与工程专业及地理科学类、大气科学类、地球物理学类、地质(学)类、水利类、土木类、测绘类、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类、海洋科学类、林学类、农业工程类等从事防灾减灾工程、防灾减灾与应急技术工作的专业。
第四条 防灾减灾专业职称设初级、中级和高级职称。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
第五条 按照本条件通过评审,并取得相应职称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用、晋升等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防洪法》《气象法》《森林法》《防震减灾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
(二)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作风端正。
(三)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身体条件。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在推荐环节自主确定。需作要求的,报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委人才发展局备案后实施。
(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六)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或绩效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年限不少于申报职称等级要求的资历年限。
(七)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取得职业资格的,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八)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延迟申报或禁止申报:
1.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学历、学术、业绩、经历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且从次年起3年内禁止再次申报。
2.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治安处罚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在处分、处罚影响期、服刑期内不得申报。
3.与职称申报相关规定不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工作需要,取得其他系列职称已转岗为从事防灾减灾技术工作的,需转岗一年后方可申请转评同级职称,转评一年后方可按规定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
第八条 申报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绿色通道:
(一)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或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的方式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二)海外归国人员、党政机关交流或部队转业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首次申报职称时可根据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并参照同类人员评审标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第三章 评审条件
一、技术员
第九条 申报技术员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二)熟悉防灾减灾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辅助工作的实际能力。
(三)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防灾减灾专业技术或工作总结(报告)至少1篇。
二、助理工程师
第十条 申报助理工程师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技术工作满1年,经考察合格。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2年。
4.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取得技术员职称后,从事技术工作满4年。
(二)专业能力业绩条件
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期间,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防灾减灾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具有独立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能处理防灾减灾专业范围内一般性技术难题。
3.独立撰写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防灾减灾专业技术或工作总结(报告)至少2篇。
4.参与2项以上防灾减灾相关技术项目。
三、工程师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师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4年。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
5.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称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
(二)专业水平
1.熟练掌握并能灵活运用本专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和规程,了解防灾减灾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取得有实用价值的技术成果。
2.具有独立完成复杂工程项目的工作能力,能解决本专业范围内较复杂的工程问题。
3.具有一定的技术研究能力,能够撰写为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研究成果或技术报告。
4.具有指导助理工程师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编写(排名前三)完成本专业地级市(厅)级以上标准、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2.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地级市(厅)级以上防灾减灾领域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防灾减灾领域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3.主持完成县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典型性或总结性调查评估报告5份以上,或县级以上自然灾害调查、核查报告5份以上,或县级以上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森林火情监测勘察、应急救援等综合分析报告5份以上,并通过审核。
4.取得三级航空护林观察员资格,累计飞行时数300小时以上。
5.主持完成县级以上应急物资储备评估、规划等技术工作1次以上,形成评估、规划报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6.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综合减灾社区示范创建工作1项以上。
7.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县级以上防灾减灾、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基地或综合灾害治理与移民避险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1项以上。
8.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开发或推广防灾减灾新技术、新方法等项目1项以上,成效显著。
9.主要参与编制(排名前三)本专业县级以上应急预案2项以上,并经专家审定通过和颁布实施。
10.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防灾减灾与应急科普作品、灾害防御指南、案例库3项以上,并推广宣传。
11.获得防灾减灾领域相关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以上,并推广应用。
(四)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编著防灾减灾相关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以上,本人撰写1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防灾减灾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撰写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报告1篇以上,或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1篇以上,需2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专家鉴定。
四、高级工程师
第十二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防灾减灾技术工作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防灾减灾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水平
1.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熟练运用防灾减灾标准和规程,在防灾减灾领域取得重要成果。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独立主持和建设防灾减灾领域重大工程项目,能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取得了较高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在指导、培养中青年技术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具有能够指导工程师或研究生的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防灾减灾领域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前二)以上,或获得防灾减灾领域国际知名奖项(排名前三)1项以上。
2.参与起草(排名前五)本专业地方性立法1项以上,或主要编写(排名前三)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或规范1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完成防灾减灾领域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主持地级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二),完成地级市(厅)级以上的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发展规划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发展规划3项以上,且发展规划已发布或被主管单位采用。
5.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自然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或综合风险评估(区划)报告10份以上,或省级以上灾情调查、核查报告10份以上,或重特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5份以上,并通过审核。
6.经考核取得二级航空护林观察员资格,累计飞行时数800小时以上,主持完成森林火灾处置工作报告10份以上,并通过审核。
7.主持完成县级以上防灾减灾、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基地或综合灾害治理与移民避险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3项以上。
8.主持完成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1项以上。
9.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研制开发防灾减灾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较高水平。
10.获得防灾减灾领域发明专利1项以上(排名前三),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广应用。
(四)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编著防灾减灾相关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1部以上,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且著作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发表防灾减灾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至少1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防灾减灾相关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写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报告2篇以上,或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3篇以上,需2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
第十三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防灾减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灾减灾工程专业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的,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一)防灾减灾领域国家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获奖人员。
(二)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前三),或国家、行业标准(规程、规范)的第一起草人。
(三)省级以上专利金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五、正高级工程师
第十四条 申报正高级工程师应达到的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职称后,从事防灾减灾技术工作满5年。
(二)专业水平
1.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具有引领防灾减灾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在防灾减灾领域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3.在防灾减灾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突破关键核心技术或自主创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防灾减灾领域国家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或三等奖(排名第一)以上,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排名前三)、或二等奖(排名前二)以上。
2.主持完成国际或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主持完成本专业省(部)级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或地方性立法2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3.主持完成防灾减灾领域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以上,或防灾减灾领域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3项以上,并通过评审或验收。
4.主持研制开发防灾减灾相关的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等,列入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课题,并已投入生产,可比性技术经济指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5.主持完成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书面材料证明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产生重大影响,并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
6.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综合减灾能力调查与评估、重大隐患调查与评估、综合区划等项目,或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防灾减灾专项普查项目的设计、实施、报告编制的全过程。
7.主持完成省级以上防灾减灾、物资储备库、应急救援基地或综合灾害治理与移民避险工程的设计、施工或监理3项以上。
8.获得防灾减灾领域授权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排名前二),并推广应用。
(四)学术条件
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编著防灾减灾相关专业专著(含译著,独著或主要编著者)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且著作均已正式出版。
2.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发表防灾减灾相关专业学术论文1篇和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发表防灾减灾相关专业学术论文3篇以上。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SCI或EI期刊上发表防灾减灾相关专业学术论文至少2篇以上。
4.以第一作者撰写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的本专业专项技术报告3篇以上,或大中型项目综合技术设计书5篇以上,需3名以上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鉴定。
第十五条 破格条件
任现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有重大贡献的防灾减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取得防灾减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有2名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正高级职称专家提供书面推荐意见的,可不受上述学历资历条件的限制,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一)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三)获奖人员。
(二)行业国际标准主导制订者(排名第一)。
(三)国家级专利金奖(排名第一)获奖人员。
第四章 认定条件
第十六条 认定条件
(一)具备防灾减灾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或具备防灾减灾类大学专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在工程技术岗位上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为技术员。
(二)具备防灾减灾类专业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具备防灾减灾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在工程技术岗位见习1年期满,经考察合格,可认定为助理工程师。
(三)具备防灾减灾类专业博士学位,可认定为工程师。
(四)防灾减灾类专业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期满考核合格出站的人员,经单位参照上述条件,对其德、能、勤、绩、廉考核,考核等次合格,可认定副高级工程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十八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标准条件由海南省应急管理厅、省委人才发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与本条件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有关词语、概念和指标特定解释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学历(学位)是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
3.资历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度通知截止时间点为止所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按周年计算。在此期间全脱产学习者,应扣除其全脱产学习的时间。任现职期间是指从取得现职称起至申报当年度通知截止时间点为止的时间。
4.项目(或课题)是指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重点项目一般指列入国家或省(部)级计划的项目。
5.科技成果奖是指国家级奖包括科学技术奖、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省(部)级奖包括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市(厅)级奖包括科技进步奖等。相关奖项以获奖证书为依据。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最高奖项计。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科技奖励不得作为个人业绩材料上报。
6.国际知名奖项是指包括国际重大设计奖IF、IDEA、G-Mark奖项。
7.专著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CIP数据核字号,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不包括由单位或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8.论文是指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本专业相关研究性学术文章。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是指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和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核心期刊是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和《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SCI、EI期刊是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的学术期刊。
9.主持是指项目或课题的总负责人,负责该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全面工作,应排名第1位。主要完成人是指奖项、项目或课题等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应排名前3位。
10.“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地级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11.社会效益是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经济效益是指按人均上缴利税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
12.防灾减灾工程是指从事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标准、规范制修订,防灾减灾工程研究、咨询、设计、施工或监理,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应急救援基地、综合灾害治理与移民避险工程建设,应急物资研发与储备管理等。
13.防灾减灾与应急技术是指从事自然灾害调查与评估及区划、风险监测预报预警、航空监测勘察、防治技术研发与应用,防灾减灾与应急科普,应急救援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应急管理决策与技术等工作。
14.航空护林观察员资格等级按照《南方森林航空消防飞行观察员管理规定》执行。
15.提交的技术报告等业绩材料作为学术条件时,相关业绩不得重复使用。